目 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
第四章 员工管理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第六章 信息公开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八章 章程修改
第九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馆名称:桐城市图书馆。
第三条 本馆性质: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,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传播、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。
第四条 本馆地址:桐城市盛唐中路1号。
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:财政核拨。
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:人民币48万元。
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: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:桐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九条 宗旨:一切为了读者。
第十条 业务范围: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和研究工作;收集、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文献借阅、阅读辅导、信息咨询、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;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、图书展览等活动;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,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,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、网络化服务;履行总馆图书馆职能,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,指导各分馆和农家书屋的业务工作;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
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:
(一)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,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,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;
(二)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;
(三)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;
(四)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;
(五)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;
(六)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、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,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;
(七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:
(一)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,为读者提供优质、高效、便捷的图书服务;
(二)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、行业规划、标准规范;
(三)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;
(四)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;
(五)依法公开有关信息;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本馆馆长是由文化新闻出版局提名、考察,宣传部任命;副馆长由是由文化新闻出版局任免。党委书记按《党章》有关规定产生,由举办单位任免。
第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馆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;
(二)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;
(三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,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。
第十六条 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职工(代表)大会述职,接受职工(代表)大会的监督,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第四章 员工管理
第十七条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;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;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;
(四)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;
(六)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、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八条 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馆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;
(二)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素养;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;
(四)维护读者权益,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;
(五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(六)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九条 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,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、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(用)。
第二十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,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(用)、薪级调整、职务变动、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十一条 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其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,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,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、奖励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、研究交流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,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二十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。
第二十七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二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。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。
第二十九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
第三十一条 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图书馆章程;
(二)图书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(三)图书馆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(五)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(七)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;
(八)法人登记信息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三十二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三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经馆务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。
第八章 章程修改
第三十六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。
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(代表)大会讨论,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八条 本馆党组织、职工(代表)大会分别按照《党章》、《工会法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桐城市图书馆
2016年6月20日